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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摩托车时将车开走 男子涉嫌诈骗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中国法院网讯 (覃志凌)  无业男子周远和以买摩托车为幌子,在试车时将车开走,一去不复返,周远和为此涉嫌诈骗而坐牢。近日,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周远和领刑受罚,这是他的“四进宫”。

  本案被告人周远和的犯罪经历是很“丰富”的。2002年6月20日,周远和曾因犯诈骗、盗窃、抢夺、强奸罪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9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

  2014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远和窜到东兰县丰达摩托车门店,以买摩托车为幌子而进行试车时,骗走该店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当天16时许,该店工作人员寻找至东兰镇拉岜村六哄屯附近时,发现周远和及被骗取的摩托车停在路边,周远和发现失主后弃车逃跑。

  因涉嫌诈骗罪,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周远和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远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远和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远和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远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远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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