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偷电瓶被拦持“催泪器”伤人获刑3年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
广西贵港市一男子曾因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不但没有反省觉悟,反而重操旧业,在盗窃电瓶时被人发现后,还穷凶极恶地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射器对受害人进行喷射,趁人无法反抗抢走电瓶。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剪刀一把、T型套筒三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3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冲到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国际新城小区18栋一杂物房前通道,趁四周无人之机,下手盗取闫某来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的电瓶时被闫发现,陈冲便想驾驶摩托车逃离,被闫某来上前拦住,陈冲见状就用随身携带的1瓶警用催泪喷射器朝闫某来的脸上喷射,致使闫某来眼睛疼痛无法睁开,陈冲趁机带上已经盗得的2个电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3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冲再次到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国际新城小区23栋一杂物房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螺丝刀、套筒等工具盗取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粉红色宗申牌女装二轮电动车的电瓶(4个,共价值人民币270元)时,被小区保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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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焕明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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