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酒徒醉酒杀害酒友 故意杀人获刑无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铜 张江飞) 谢某与邓某在家中饮酒后发生争执,谢某持菜刀砍杀邓某,致其死亡。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醉酒后杀害酒友一案,公开宣判,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与被害人邓某系邻居,平日二人常在一起醉酒。

  2013年9月27日晚8时许,二人在邓某家中饮酒后,感觉不尽兴,又买酒到谢某家中继续饮酒,后均处于醉酒状态。 次日凌晨,二人因故发生纠纷抓扯,抓扯中,谢某从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邓某的颈部、背部等处砍击数下,至邓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邓某系颈髓断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天亮后,谢某酒醒,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与邓某醉酒后因故发生纠纷抓扯,谢某持菜刀砍杀邓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谢某酒后昏睡,误将被害人当入室窃贼杀害的辩护意见,因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到谢某家后一直与其喝酒,且醉酒并不能减轻处罚,故不予采纳。遂作出前述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