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为抢劫罪,其法定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对此类犯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解释》第17条是对刑法37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一种具体化,但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其次,“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时,但存在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2,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要同时符合三项条件: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⑵悔罪表现好;⑶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据此,在判断对被告人能否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时,裁量过程具有很强的顺序性和逻辑性,不能笼统地同时运用各种情节“估推”出结论,否则就会出现对某一情节重复评价的现象。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来衡量决定。
第一, 以所犯罪行本身为基础判断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的刑罚,也
就是按照《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基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量定刑罚。
第二, 衡量悔罪表现的作用。一般认为,悔罪表现属于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但对于适用缓刑而言,则是法定的必备条件。免予刑事处罚是比适用缓刑更宽大的处理方法,故自然要求被告人有更好的悔罪表现。对于“悔罪表现好”的具体含义,《解释》没有作出规定,通常认为是指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向被害人真诚表达歉意,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有条件退赔而不退赔的,不能认定为悔罪表现好。
第三,对于具有《解释》第17条所列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的被告人,应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是否进一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解释》第17条所列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综上,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时,要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让主审法官准确地惯彻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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