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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未成年人犯罪仅参与绑架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1

未成年人犯罪仅参与绑架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没有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的,则应按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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