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丁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持信用卡透支使用,至案发时尚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52,226.21元无法归还。分述如下:
1、2011年1月,被告人黄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卡号为:5218******3963),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截止案发累计拖欠交通银行本金人民币14,498.4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6******8821),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截止案发累计拖欠中国光大银行本金人民币58,799.1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3张(卡号分别为:6226******4467、6226******6367、6226******5423,共享同一信用额度),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截止案发累计拖欠中国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63,329.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5289******3291),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截止案发累计拖欠广发银行本金人民币15,599.1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透支的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四家银行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透支本金,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