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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何焕明:侵犯知识产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0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国家对知识产权为什么要采用刑罚这种手段来保护?原因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竟争力,二是知识产权往往涉及的利益巨大,民法的制裁已无法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下面跟广州刑事律师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

 

        一、涉商标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涉专利犯罪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涉著作权犯罪
        1、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涉商业秘密犯罪
        实务中涉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主要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意识越来越强。《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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