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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正当防卫的界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12

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次将“正当防卫”写进法律以来,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例在几百年间逐渐完善。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为你解读“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的定义,也形成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且只有四条原则全部满足时,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做出的即时防卫;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趁火打劫”反咬一口了。如果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违背了“正当防卫”的4大原则,那么这已经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纯粹的暴力。

 

正当防卫的关键误区:

1.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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