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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枪打猎求一时快乐 非法持枪获刑七个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20
中国法院网讯 (马棣)  家住广西横县的被告人陈国浩为求一时之乐,向别人借来气枪打猎,熟料触犯了刑律。4月15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陈国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傍晚,陈国浩觉得百无聊赖,于是萌生出到附近的山上打鸟来找点“乐子”的想法。于是,陈国浩便通过一个绰号叫“阿猫”的朋友借来两支气枪。因为害怕被人发现,陈国浩一直等到次日凌晨才敢去取枪,取得枪后便立即开车上山打鸟。就在陈国浩上山打鸟途中,因为形迹可疑而被公安干警拦下,当场被缴获气枪两支、铅弹65颗。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国浩持有的两支涉案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陈国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没有依法取得配备、配置枪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国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国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陈国浩非法持有气枪两支,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用来从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陈国浩追求一时快乐,想借枪上山打鸟娱乐,出于害怕,特意选在凌晨外出取枪。孰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换来七个月的牢狱时光。看来,休闲娱乐还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心存侥幸,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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