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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还债“一房三卖” 诈骗260余万均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因小厂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偿还,陈某夫妇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宅基地房“一房多卖”,骗取两名受害人购房款260万余元。近日,陈某和妻子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5年,并处罚金。 

  2011年,陈某夫妇开设了一家针织厂,后因经营不善,厂里效益每况愈下,夫妻俩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勉强维持运转。至2012年3月,夫妻俩已是债台高筑,只能将针织厂转让出去,但仍有几百万的外债无力偿还。

  一次偶然的机会,债主邹某提出夫妻俩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的一处房产,在市场上很受购房者的欢迎,建议陈某将房子出售用于偿债。于是,夫妻俩便通过委托朋友牵线以及中介介绍等方式,宣称自己有一套房产要出售。2012年9月,夫妻俩通过朋友介绍,很快就将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顾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两人将这笔购房款用于还债。

  2013年5月,邹某又找到了陈某夫妇,称有人要来买房子,并劝说陈某以108万元的价格出售太便宜了,先以高价卖掉,成交后再向顾某去赎回房子能多赚点。夫妻俩默认了这一做法,很快又以130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吴某,并再次签订了购房合同。

  2013年7月,中介也找到了夫妻俩,又有一位买主陆某也有意向买房,陈某尝到了一次“甜头”后,又以价高者得的心态,和陆某签下了134万元的卖房合同。在收取了吴某和陆某共计264万元的购房款后,夫妻俩毫无半点将房屋赎回来的意思,反而换上了一把大锁,千方百计阻挠顾某入住。

  2013年9月,被害人吴某发现所购房屋已经被事先出售给了顾某,陈某夫妇有合同诈骗嫌疑,遂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2013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陈某夫妇抓获归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法官提醒,对于购房者而言,切记在买房前一定要卖主出示房产两证,并到房管局查看房屋相关登记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抓紧时间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一房多卖,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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