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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进行贷款诈骗 机关算尽终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中国法院网讯 (杨青烨)  利用别人的房产证、草拟虚假委托书、伪造房产交易,机关算尽只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然而一时的贪念、短暂的挥霍,付出的却是惨重的代价。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山犯贷款诈骗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处杨山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5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09年年底,重庆市渝北区无业人员杨山受张全之托为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但不久之后,张全却因为顾虑贷款利息太高打消了贷款的念头。张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杨山此时正在利用他的房产证,构思一个瞒天过海、巧骗贷款的阴谋。

  2011年1月,杨山利用张全长期在外地工作之机,伪造了虚假的公证委托书,授予自己处置张全房产的权力。接着,他又找到自己另一个朋友李亚,利用手中张全的房产证和虚假委托书,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张全的房屋产权过户给李亚,并通过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为此,杨山还特别支付给李亚五千元好处费。随后,杨山又以李亚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共向银行贷款55万元。杨山将这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2011年2月以后,因杨山并未按期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对杨山催收。2011年9月,杨山在归还贷款3万元后,便再也没有还款。2013年,张全回重庆办理个人事务时,发现杨山私自处理自己的房产,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杨山瞒天过海骗取贷款的行径终于败露,杨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杨山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杨山将犯罪所得55万元退赔给中国农业银行。杨山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山以虚假的公证委托书和证明文件,在没有真实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将张全的房屋过户过李亚,又以李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5万元,并将贷款用于还债且无偿还贷款的能力,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骗取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处罚。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释法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杨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证委托书,把张全的房屋在张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李亚,再以李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193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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