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09 |
今天(12月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森浩的家属、被害人黄洋的家属、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各大媒体坐满了整个旁听席。
今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至于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月24日,林森浩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以下两条:第一,认为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林森浩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第二,被害人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林森浩的上诉状中最后一段这样表示:“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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