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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超额发奖金,负责人被判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20

     (来源中新网)日前,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齐某和陈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一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目前,国企的领导及员工薪酬高于一般企业的状况比较普遍,一些国企给员工发放高额年终奖和各种福利也被媒体多次曝光。近年来,企业领导因此受到行政问责,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三番五次见诸报端,此案并非孤立个案。

  据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2011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人指出,效益好不是滥发奖金的理由。该公司当时的财务负责人说,公司自己制定了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制度。从2004年开始,公司效益一直不错,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元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两亿余元,无一分外债,不多发奖金会损害职工的积极性。

  一位相关领域的知名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因“钱多”而发奖金看似不无道理,实则谬论,因为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所有的赢利都要上交国库。如何发放绩效工资,也有正规的程序。这家企业负责人把属于国库的钱分掉了,理所当然要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此外,据法院披露,该公司的走账方法与“小金库”有关。据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交代,他们按照齐某的介绍,联系了几家单位换取现金,并做了假协议,以服务费或咨询费、设备费等名义在公司大账上领出支票,那几家单位给他们现金后,再给他们开发票以方便做账。实际上,公司和对方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就是为了能抵出公司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然后在工资总额之外给职工发钱。小金库由财务部门管理、记录,小金库的资金都存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否则我们每年也过不了审计这关。”

  网民“石飞”认为,“小金库”就是攫取国有资产以达到单位恣意自肥或铺张浪费的手段,“可以说,哪里有‘小金库’,哪里就有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

  此案带来的另外一个警示是:“集体决策”不能成为替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本案宣判后,正副总经理均喊冤。副总经理陈某称自己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超额发放奖金一事,给他定罪不公平。该律师认为,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因此,此案犯罪行为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的,但它并没有影响和豁免对所犯罪行的处罚。

  有评论者指出,乱发奖金只是诸多“国企病”当中的一种。比如,媒体披露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中“业务招待费”一项高达8.37亿元,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还引发了舆论对其他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关注。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准确认定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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