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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应如何具体把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1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应如何具体把握?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包括紧密联系的两个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职称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的情况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图,客观上采取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种方式,并确实使作出了误认,这种情况也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没有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行为人虽然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但主观上没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只是为了炫耀,图慕虚荣,并使人产生了误解,如与之结婚等等,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主观上也有欺骗他人意图,并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另外,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其危害行为的本质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不同。不管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比自己级别高的还是级别低的,本系统、本部门还是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广州律师

   所谓招摇撞骗,就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在社会上进行诈骗活动,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骗取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职位、政治荣誉及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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