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职务侵占 > 文章正文
广东高级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依法惩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员)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保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院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对办理单位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 资金犯罪(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近年各次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研究讨论,对办理单位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 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 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 市、县、区。
1
、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
、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
、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关于共同犯罪
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 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 认定。
1
、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
、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
、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
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
、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问题
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关系。如果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件 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诸多共性,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明 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1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 施侵占、受贿、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3
、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部分挪用的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对携款潜逃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余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占、挪用的款项一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
5
、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单位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
第四,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职务侵占罪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20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85000元至1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综上,广州的职务侵占罪起刑点是在2万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