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走私犯罪 > 文章正文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02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贵重金属。这里所说的贵重金属,一般是指金、银,也包括与金、银同等重要的铱、锇、钌、锗、钯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4个档次:
一是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较轻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