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犯罪 > 文章正文
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03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新刑法实施后,关于“数额”没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各高院在2千至4千元,3万至5万元的幅度内,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此标准现在看来已不适应司法实践,最高院应及时制订新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即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到的诈骗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

  合同诈骗罪与现实中有的人“借鸡生蛋”是有区别的,“借鸡生蛋”只要行为人能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并赔偿损失,就可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关于连环诈骗,是指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造成的亏空,而去骗取一定的财物,以此相冲抵。关于此种诈骗数额有三种认定方法:一是总数额,即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二是损失额,即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三是实得数额,即以行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作为诈骗数额。按照司法解释,应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诈骗未遂,可分三种情况:第一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没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骗签到合同,应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第二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企图骗取已占有的他人财物,应以行为人所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为犯罪数额;第三是合同诈骗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以行骗数额定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诈骗既遂与未遂的并存犯罪形态,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