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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将如何判刑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05
     北京5月3日电(记者 贾天勇 张蔚然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以及销售“地沟油”等广受关注的案件。

  ——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

  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王长兵等人生产、销售的假白酒致使当地众多居民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该案件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王长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

  ——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

  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陈开梅到莆田收购病死猪,雇佣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霞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

  该案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被告人亦获得相应判处。

  ——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

  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该案经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

  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系公司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凯公司低价购入河南省桐柏县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级小苏打258.33吨、内蒙古旭月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40吨及生产设备,同时定制标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编织袋5000只。将上述二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进行烘干、粉碎、包装后,分别销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得相应处罚。

  ——袁一、程江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地沟油”案件)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国(另案处理)经营的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经营销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推销,多次为袁一和柳立国的交易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绍下大量购入上述两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为此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一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江萍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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