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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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