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对于司法解释规定了2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释说,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明显属于“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再审。
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法律界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
对此,刘学文解释说,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
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刘学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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