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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01

 偷税罪是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罪名,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手段来实施偷税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券。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指纳税主体及扣缴义务人。

  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由于过失而漏缴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

  2.行为人虽有偷税的行为,但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的标准,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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