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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的界定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1]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高利贷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三、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 赞成入刑者认为,民间高利贷诱发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定罪。 反对入刑者则认为,不能将民间高利贷派生的犯罪作为高利贷纳入刑事规范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下,高利贷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利率也是商品,其价格也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因此很难说多高的利率就算高利贷。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商机有限、投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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