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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剖析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8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合同纠纷事件也与日俱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合同诈骗行为人常常以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我们先谈一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分三个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高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会制定适用刑法有关情节和数额的指导意见,所以各省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会有一定的差异。另外该罪名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相对于个人犯罪在犯罪数额以及量刑上也会有相应的差异。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广州律师告诉大家以下几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是一回事吗?如何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呢?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显然不一样。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说的简单一些,合同诈骗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这也是实践中当事人以及办案机关存在争议且难以区分的地方。

 

  怎样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一般情形下,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随着我国目前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以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侵财类犯罪行为,合同诈骗只是其中的一种,希望大家今后在经济交往中提高警惕,严格审核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这样也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实践中,很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存在定性不准确的问题,忽略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将正常的经济纠纷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如果出现该种情形,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能积极应对聘请专业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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