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广州律师教你三招,讨债不用打官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7

目前,债权人、律师、司法机构对债务纠纷中的讨债难颇感头痛。甚至有人说现在“杨白劳”比“黄世仁”还要厉害。“讨债难”成了债主们的共同苦衷。打官司时间太长,一般来说,一场官司短则数月,长达年余甚至数年的官司也屡见不鲜。在很多时候,债权人便想速战速决,其实,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广州律师支招一、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去了通常诉讼中的审理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阶段,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大量时间。当然,对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广州律师支招二、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然,并非所有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广州律师支招三、请求人民调解

目前,居委会、村委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一项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可见,通过调解方式也可以解决债务纠纷。

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即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诉讼的,也可简化程序。该“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