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五次作案致四人死亡重庆判处系列抢劫案被告人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09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系列抢劫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宝林刑满释放后五次作案,劫得现金、手机、小灵通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致4名被害人死亡,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林,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满出狱后,又于1995年1月伙同于会亭、张善福、魏凤岭三人(均已判刑)抢劫货车车主后逃匿。

  李宝林先后于2006年8月和10月、2007年1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原高新区石桥铺、九龙坡区杨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为由,将被害人唐某、夏某、封某骗至出租房后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持铁棒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劫取财物逃离现场。

  2007年7月,李宝林在重庆市北碚区跟踪金银加工店店主黄某至其住处,趁黄某打开房门时,将黄踢入房内后持铁棒猛击黄的后脑致其倒地死亡,抢走黄某的黄金首饰等物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伙同他人作案1次,单独作案4次,劫得现金、手机、小灵通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李宝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4年刑满释放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宝林在单独实施的4次抢劫中,为劫取财物,采用持铁棒打击被害人头部、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方式,先后致4名被害人死亡,且其中一次为入户抢劫,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宝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