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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仍性侵女学生 强奸未遂领刑二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9
中国法院网讯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一偏僻山村青年男子石丰季,身患严重的尘肺病,一天在山路上偶遇一女学生,他色胆顿起,性侵该女学生,不料由于他身体的原因,强奸未遂。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石丰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石丰季在回家途中,在一山路边拐弯处碰见正返回学校上课的被害人女学生阿花(化名,15岁),见附近没有人,被告人石丰季淫心顿起,即要求与阿花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被告人石丰季即拉住阿花的手,强行将阿花拉到路下的石堆处,然后用白布条将阿花的双手和嘴巴绑住,因遭到阿花的极力反抗,被告人石丰季用拳头击打阿花,使阿花无力反抗,被告人即脱下阿花的裤子,对阿花实施奸淫,但由于石丰季身体的原因,强奸未遂。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石丰季被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丰季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000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丰季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且被害人系学生,不应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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