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十次 男子获刑14年6个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
一男子携带甩刀于去年春节前后在闹市区先后十次抢劫出租车司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闫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元;甩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携带甩刀在桂林市汽车站正门出口的对面马路上,拦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告人闫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上,要求被害人到七星公园大门口,当车辆驶过解放桥到达自由路十字路口时,被告人闫某从口袋中拿出甩刀威胁被害人李某交出身上的现金,李某被迫从方向盘旁的储物格拿出现金人民币120元交给被告人闫某,被告人闫某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随后下车逃离现场。
后2014年1月27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闫某又采用上述作案手法,九次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07年被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009年7月其家属向桂林市七星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精神残疾评定,经桂林市残联审核批准为神经症性障碍,残疾等级为叁级。审理期间,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桂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委托对其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脑挫裂伤后综合征。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闫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闫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闫某持管制刀具于春节前后在闹市区多次针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社会影响恶劣,其主观恶性较大,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辩称其系精神病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其虽于2007年虽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且申领了残疾证,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在本案中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故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以法律规定相悖,因此,被告人闫某应对其实施的抢劫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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