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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某医生收受药品回扣12万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浙江丽水一名副主任医生,为获取经济利益,连续3年通过给病人开处方使用医药代表指定药品的形式,接受对方现金回扣并与同科室人员分成,共计12万余元。近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姚某某,现年40岁,原任丽水市中医院六病区副主任兼任康复科主任。2010年10月,在姚某某刚刚担任该院六病区副主任后的一天,陕西某医药集团的医药代表高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提成,找到姚某某,要求姚某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丹红”注射液、“金天格”胶囊等药品,并表示每开处方使用一支或一盒上述药品给予6至10元的回扣,姚某某表示同意。

  为了感谢姚某某在开处方过程中给予提供便利,高某某根据姚某某等医生的用药情况,每月计算出回扣后,再把现金装入信封,送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受回扣后,再将部分回扣分给科室其他人员。

  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姚某某共收取高某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姚某某归案后,对接受药品回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医生拿了医药代表的回扣,会有意无意在处方中多开该医药代表销售的药品,对病人是不负责,也是不公平的。”在龙泉市检察官的讯问下,姚某某后悔地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其有自首情节且退回违法所得,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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