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贪图小利工业盐当食用盐卖 无良商贩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7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培)  为了获利,卖方将所购进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而买方明知内情仍购买。殊不知,其一时的贪图小利,则可能对食用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2015年1月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史某、王某、魏某三人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8月起,为了获利,被告人史某、王某夫妇明知自己所购进的散装盐为不正规渠道获取,仍借食用盐之名卖给游街销售调味料的商贩魏某。而魏某,明知史某、王某二人所销售的并非食用盐,但考虑到其价格低廉,有更多的获利空间,仍多次购买,并游街借食用盐之名售卖。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史某、王某应魏某的要求,用电动车运送三袋散装盐至魏某家门口时被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散装盐氯化钠含量均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河南省疾控中心证明,巩义市为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之规定,对史某、王某、魏某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