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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雨伞刮碰生杀机 捅死路人被判处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5

雨夜,匡某走在回家路上,手持的雨伞不慎刮到了一名男子,竟惨遭杀身之祸,身中32刀。行凶男子张志强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死刑。张志强辩称,“被碰到后质问女子想讨个说法,但女子没有理他,一生气就掏出了水果刀。”

  雨夜:男子马路边行凶

  2014年5月9日晚9时许,下着小雨,一名路人骑单车行经南岸路的内环路引桥底时,看见人行道上,一男子手持尖刀正在捅一名女子。

  “男子右手扯住女子的雨伞,左手持刀猛刺女子腰部位置,女子挣扎两下就被他抓住头发。”看到这一幕,路人大喊“有人捅人呀”,但行凶的男子根本不理会,“女子跪在地上,男子持刀猛刺女子颈部两刀后,往火车站方向逃跑。”

  被捅伤的女子站起来走了约十米后倒在地上,她用微弱的声音叫了两声“救命”,送院后不治身亡。

  5月14日,行凶的男子张志强在白云区上村路的住处被警方抓获。

  路遇:因雨伞刮碰生杀机

  法院审理查明,5月9日晚9时许,张志强在南岸路上村小区门口北侧人行道附近,被从后面走过的匡某手持雨伞碰到头部,张志强当即质问匡某为什么要碰他的头部,匡某没有理会,张志强气愤之下,遂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匡某的胸、颈、背等部位连续捅刺三十余刀,致被害人匡某死亡。

  “我当时很生气,只想教训一下她而已。”张志强辩称,他没有想过刀捅女子的后果。行凶后,张志强走路离开现场,当天晚上,他还和朋友一起去吃宵夜。

  判决:手段残忍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匡某全身共有32处创口,其中颈部创口长,躯干有6刀深达胸腹腔,说明被告人张志强致被害人死亡意志坚决,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志强因琐事而捅刺被害人数十刀致其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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