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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开审判全省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7

中国法院网讯 (曾永俊 刘莹)  2014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对一起土法炼汞致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2013年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贵州省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判决的案件。

  现年46岁的舒某某长期从事土法炼汞,并从中谋取暴利,偶尔被查获也只是受到经济处罚。由于不懂法,在司法解释颁布后,舒某某仍于2014年4月中旬,购买5吨废汞触媒,运至铜仁市万山区茶店镇街道办事处垢溪村板山村民组一处土坡上搭建的工棚内。以每人每天200元的酬劳雇佣刘某某、杨某某用土法炼制成汞,并将炼制的固体废渣随意倾倒在工棚旁的土地上,严重污染环境。短短6天的时间里,三人非法生产出了256.9公斤汞。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有600多年炼汞的历史,老百姓土法炼汞沿袭已久,对所产生环境危害性没有清晰的认识。此案的宣判对当地老百姓进行了警示:土法炼汞须放弃,污染环境要入罪。

  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铜仁市万山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万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础村、支两委和当地群众近400人对此案进行现场庭审观摩,尽管当天气温接近零度,但大家仍被精彩的庭审活动所吸引,法庭至始至终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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