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14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5 |
12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山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九个月,并处6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其中8名从犯适用缓刑。
2012年至2013年间,以湖南人陈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团伙先后至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等地进行传销活动。该团伙成员以连锁销售为名,以“1040工程”为诱饵发展下线,要求新加入成员缴纳3800元用于申购产品1份,从而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如需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还需再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购买20份产品,总计69800元。同时,该团伙以购买产品份额和发展下线人数按“五级三阶制”模式享受相应层级待遇和计算返利,陈明山等6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层级达到高级业务经理级别,其他8名被告人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或宣传、培训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14名被告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虚构“1040工程”为诱饵,要求加入者购买股份,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级三阶制”,以购买产品份额和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同时认定陈明山等6名高级业务经理级别的被告人为主犯,其他8名业务经理级别的被告人为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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