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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减刑1年 服刑期间受7次表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0
庭审中的南勇。
  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其1年有期徒刑。

  南勇因受贿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2012年9月5日起,南勇开始在燕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罪犯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为确保减刑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市二中院于今年11月13日受理案件后,于当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宣读减刑建议书,检方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南勇自己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认真评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最终做出减刑一年的裁定。

  案情回放:受贿百余万判刑10年半

  两年前,“反赌”席卷中国足坛,谢亚龙、南勇、陆俊……一个个足坛大人物锒铛入狱。今年9月,陆俊率先结束服刑,被提前释放,他和南勇一样获得了减刑1年的裁定。

  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并从中收受贿赂,南勇于2010年3月被批捕。检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山东鲁能俱乐部分两次送给他50万元;1999年甲A联赛第24轮,面临降级的沈阳队找到南勇,希望他能在保级方面提供帮助,后来沈阳队成功保级,南勇也多次得到感谢费,金额达到40万元等。

  最终,法院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使裁判“关照”比赛以及干预俱乐部升降级、运动员出国深造、教练员工作等事宜,从中大肆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财或名表、贵重物品等,受贿共计17笔,财物合计119万元。南勇因此获刑10年半。

  据公开报道,入狱后的南勇依然关注足球,并在狱中继续搞体育研究,研究成果还申请了专利。

  律师说法:

  建议监狱打分应更客观

  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律师戴福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都可以申请减刑,减刑幅度也有明文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于13年等。

  而减刑的条件主要包含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

  “这两点最终都会打成分数,量化罪犯的表现。因此,文体领域或者有特长的罪犯,具有先天减刑优势。”戴福介绍,认罪服判、文明礼貌、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等5个方面属于悔改表现方面的基础分,而参加文体活动、论文获奖、取得专利、重大立功表现等属于立功方面的“加分题”,在这一方面,文体领域罪犯具有先天优势,而一些入狱的官员,因为以往的社交领域、管理职能等优势,也相对更容易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也更容易获得加分。

  “服刑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消除罪犯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监狱为罪犯评分应该更科学、更着重悔罪表现,应该以悔罪表现作为减刑主要依据,适当降低‘特长’加分幅度。”另外,戴福还提出,有些监狱把罪犯对判决的申诉当做不认罪服判的抵触情绪,这是不合法的,因为申诉权是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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