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酒店开门被拒 男子将保安刺成重伤获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09 |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0后男子韦某,强行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打开612号房间门,被拒绝后恼怒之下竟然用刀刺向保安。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阳大道某便捷酒店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打开612号房间门。因无法提供合法手续,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开门。为此,韦某到酒店一楼大厅前台与酒店老板卢某理论,而在酒店当保安的蓝某也过去跟被告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韦某用前台的鸡毛掸子击打蓝某及卢某,然后用手打蓝某的脸部,蓝某进行还击。韦某在场的两个朋友也帮韦某打蓝某。在殴打蓝某的过程中,韦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小刀刺向蓝某,并刺中蓝某的右前臂。
蓝某右前臂受伤致使其右腕关节不能进行掌屈、背屈、桡屈及尺屈等活动,右拇指不能与无名指和小指对指,右手不能握物。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蓝某与被告人韦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韦某于2014年11月3日赔偿被害人蓝某经济损失35000元,于2015年11月3日赔偿蓝某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蓝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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