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审结一起盗窃铁路备用钢轨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5

中国法院网讯 (贾毅)  冯某、段某等人盗窃了铁路边备用的钢轨,并出售给张某,张某变卖获利,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11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冯某曾因犯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多次判刑,2011年3月被刑满释放,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痛改前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他伙同段某等人,在铁路马沙线2公里240米处,把铁路边的备用60型钢轨用钢锯切割为每根2.8米长,总共盗窃了16根,用汽车运走后卖给了张某。他们窃得备用钢轨总计44.8米,重量2688千克,价值人民币9676.8元。张某明知这些钢轨是冯某他们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进行了收购,变卖后非法获利1800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冯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为冯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他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冯某当庭要求撤回上诉。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冯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庭裁定准许冯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此生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