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 骗取房款35万元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7

中国法院网讯 (魏金泉) 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均应诚信守法,采取欺骗手段履行合同获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8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今年首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余某将其位于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处楼房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并且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害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吴某房款35万元。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35万元房款全部予以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