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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户主“转租房屋”骗财 法院判决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5

被告人江某以户主身份谎称出租房屋,实质是以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为噱头,诈骗了被害人段某7800元。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诈骗案,江某一审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3年2月底,被告人江某承租了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的房屋,租房协议约定江某租住该房屋一年,房租每三个月缴一次,该房屋不得转租。2013年5月底,被告人江某无钱交付房租,也不想再继续承租该房屋了,却产生了“假租赁骗钱”后跑路的邪念,遂在网上假借户主的名义发布了该房屋的出租信息,意图将承租房屋出租骗钱。被害人段某上网看见招租信息后,即与被告人江某联系看房,并要求江某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而江某则以房屋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推脱,为了骗取被害人段某的信任,江某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医保复印件作为担保,租房心切的段某信以为真,遂不再细究。江某以此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押金及每一个季度的房租等共计人民币7800元,江某直至入住房屋到物业公司办手续时才得知江某并非该房屋的真实户主。得手后,被告人江某一直逃避归还所骗资金。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即被告人江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段某退赔了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家属退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分别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签订租赁合同应当查验租赁物产权信息,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签订转租合同的应当征得租赁物产权人同意。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租赁物最好不要租赁,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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