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热点聚焦 > 文章正文
在发廊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2

中国法院网讯 (王俊) 广西宜州市青年女子覃柳婵在其经营的发廊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容留卖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柳婵在宜州市庆远镇桂鱼街经营“宏柳发廊”。2014年1月27日22时许,三个男子到该发廊找卖淫女嫖娼,覃柳婵与三人谈妥价钱后,即容留妇女班某、吴某、原某分别与三个男子在该发廊二楼房间内进行性交易,覃柳婵则在该发廊的一楼望风。后公安人员在进行特种行业例行检查时,在该发廊二楼房间内将正在进行性交易的上述六人查获。公安人员查知覃柳婵为该发廊负责人后,在该发廊一楼对覃柳婵进行询问,覃柳婵承认其有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公安人员即将其传唤至宜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柳婵在其经营的发廊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柳婵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柳婵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覃柳婵在“宏柳发廊”内帮助望风,在公安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并未主动告知有人在发廊内卖淫嫖娼,当公安人员在发廊二楼房间查获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并进行现场讯问,掌握覃柳婵容留卖淫的证据后,覃柳婵承认自己有容留卖淫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覃柳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柳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手 机1: 13928773272
    电 话: 020-38399366
    E-mail: 1435630199@qq.com
    Q Q: 1435630199
    地 址: 广州天河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1404室
    关于我们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1-2017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1404室
    执业机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928773272 站长:何焕明律师 QQ:1435630199 E-mail:1435630199@qq.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