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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观澜街道执法队副队长收受10余万贿赂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24

原深圳市宝安区城管局观澜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卢少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法院一审认定卢少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卢不服,提起上诉。7月16日下午,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利用查违之便收受好处

  根据一审宝安法院认定,2007年8月至2012年7月,卢少育担任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观澜街道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副队长一职,在担任执法队副队长期间,卢少育多次收受违建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人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7万元、港币10万元、2000元人民币购物卡一张。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春节前,观澜街道新田股份合作公司经理冼某为了让卢少育关照新田村的违建,将卢少育约到观澜一休闲中心旁的马路边,以过年为由送给卢少育现金2万元,卢少育当场收下。

  2011年8月的一天,冼某获知观澜街道执法队组织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到梅州旅游,便以此为由约卢少育在观澜执法队办公楼门口的马路边见面,再次送给卢少育现金5万元,卢少育当场收下。

  2011年12月的一天,承建福民社区统建楼的老板李某为了让卢少育在查违工作中对其予以关照,让其司机送给卢少育现金港币10万元,卢少育当场收下。

  2012年春节前夕,卢少育及同事到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检查违建工作,检查完后来到松元厦工作站书记黄某的办公室,黄某为了让卢少育等人对该社区的违建予以关照,便送给卢少育等人每人一张价值2000元天虹商场购物卡,卢少育等人当场收下。

  一审获刑10年

  宝安法院认定,卢少育与各行贿人之间均存在违建查处的职务关系,各行贿人均清楚表达行贿目的是为了避免其违建被查处,因此,被告人卢少育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卢少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一审判决,卢少育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昨日在法庭上,卢少育陈述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因为他向纪委交代受贿情节时,纪委没有掌握个中情况,是纪委在调查另外一起案件时,他主动向纪委交代的。因此,他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太重了,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在法庭上,卢少育承认了自己收受钱财的事实,但他坚持认为这些钱财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不是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违法建筑的好处费。卢少育称,自己和李某是非常好的朋友,帮助李某的父亲在广州就医,所以李某是为感谢他帮助其父治病而给钱答谢自己。而冼某也没有为违建项目给他好处费,因为冼某没有违建项目需要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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