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马中法 贾长山) 为偷逃税款,竟向建设单位含山县公安局提供“克隆”的255万余元工程款发票。近日,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卜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8月5日和11月10日,被告人卜勇分别以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公司、含山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名义中标含山县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主体及附属工程。2010年工程竣工后,考试中心尚欠工程款255万余元。因结算工程款需要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建筑单位应依法缴纳建安营业税等各种税款12万余元。为偷逃上述税款,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卜勇以4万元价格,让他人为其“克隆”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553912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12年4月9日,卜勇用该份发票从含山县公安局领取全部工程款。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该份发票为伪造发票,含山县地方税务局核算承建单位领取该工程款应缴税款为123354.01元。同年12月2日,卜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卜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税务发票领取工程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卜勇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未能补缴逃缴的税款,造成较大的税收损失,依法可不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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