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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司法部门处理结果 屡次袭警被判刑两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5

玉门市一农妇被人致伤后,其丈夫魏某不满司法部门的处理而蓄意发难,先后三次袭击公安、法院执法人员,致伤多名执法人员,最终由受害人变为罪犯。记者日前获悉,酒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据记者了解,2012年,家住玉门市花海镇的农民魏某之妻潘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致伤,玉门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告知魏某夫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魏某夫妇拒不提起诉讼,与法院结怨。2013年3月20日,魏某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后魏某因携带管制刀具阻碍正常执法活动,被玉门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0日行政拘留25日。同年5月23日,玉门市公安局5名民警前往魏某家中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时,魏某站在自家屋顶上恶语辱骂,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块扔砸民警,致使民警张某左小腿受伤。同时,魏某持菜刀、斧头和自称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威胁,扬言要点燃汽油与执法民警同归于尽。2013年7月25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赤金镇法庭开庭审理魏某胞弟和弟媳诉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案期间,魏某伙同亲属7人,在法庭辱骂、撕扯法庭工作人员及民警,扰乱庭审秩序。次日凌晨,玉门市法院工作人员护送魏某弟媳回家时,魏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追打,致使3名法院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2013年9月12日,玉门市公安局花海派出所2名民警处理魏某殴打本组农民李某的警情时,魏某持菜刀、镰刀、斧头追打出警民警,致使一名民警右大腿内侧被斧头刺伤。

  魏某妨碍公务案被上级司法机关指派到金塔县法院审理,该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后,魏某提出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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