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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店抢劫杀人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5

7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金店抢劫杀人的被告人彭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彭某预谋抢劫金店,并多次到一珠宝店附近踩点。12月10日晚6时许,彭某携带匕首、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趁女店主张某到店外关侧门卷帘门之际,潜入珠宝店内小房间里。女店主回到店内小房间发现彭某后呼救,彭某持匕首连续捅刺张某颈部、肩部、胸腹部、四肢等处数十刀,直至其倒地不能反抗。尔后,彭某劫取该店柜台内经鉴定总价67万余元的珠宝,并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现金约两万元以及iphone4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左颈部、胸部遭锐器戳刺致左颈内静脉、双肺及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彭某还是2010年轰动一时的在温州一家银行抢钱的“榔头案”凶犯。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彭某伙同他人在一银行附近预谋抢劫兑换外币的妇女并各自物色对象。下午5时许,彭某见被害人蒋某在银行自助大厅ATM机上取款,便进入自助大厅,拿出随身携带的榔头敲击蒋某的头部并抢走其挎包及包内的人民币1万余元、港币6万余元、新加坡币200元、欧元1.3万元、美元6万余元。经法医鉴定,蒋某构成轻微伤。

  彭某还用同样的手法,进入被害人倪某的出租房,抢走倪某挂在墙上的挎包,内有手机一部。

  除实施抢劫外,彭某还窃取了被害人曹某车内一台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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