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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家属财物,副所长被判五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05
   近日,原人和派出所副所长李淑彦因收受黄集洪给予的贿赂款15万元人民币,被广州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黄集洪证实,其子黄华添2011年11月7日涉嫌聚众斗殴被人和派出所刑事拘留,他便致电李淑彦,希望他能从中帮忙,对其儿子从轻处理。此后的一日中午,李淑彦打电话让他到某私房菜馆一聚。几天后,黄集洪把15万元钱和两瓶酒放在李淑彦车的后座上,称这是一点心意,希望李能尽力帮忙,对方收下后称会尽力。

      而李淑彦亦供述,其因为参与了前期的办案,凭多年的刑侦经验,估计黄华添会被释放,故收了黄集洪15万元后也没有过问黄华添的案件情况,只是应付了一下黄集洪。经一审二审,李淑彦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行贿人黄集洪是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老板。在短短5年间,他先后向多名车管所官员、干警行贿过千万元。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李柯)

    

法条链接: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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