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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参与人员与和解协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1-29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

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

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经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就加害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进行赔偿的约定。其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赔偿两部

分。事实部分可以记明犯罪的事实,加害人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和谅解等;赔偿部分可以包括认罪道歉、返还财产或原

物、经济赔偿、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例如私人劳务等)、社区劳动服务等等。当然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公共利益或他

人合法利益。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所变化。基本的格式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

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刑事和解协议

应经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刑事和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司法确

认前反悔的,案件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犯罪人应当自觉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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